1788年大选前夕,华盛顿在自己家里大宴宾客,颇有点九十年代中国村官选举的味道。按照现代发达民主国家的标准,华盛顿的选前宴请可能已构成“贿选”。当然,比起2024年大选的最后两周,马斯克每天向七个摇摆州的登记选民提供的“百万抽奖”诱惑,这连小儿科都算不上。随着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美国金钱政治越来越普遍,金额也迅速攀升。1904年,纽约人寿保险悄悄向共和党全国委员会捐助了4.8万(折合现在125万)美金。为了防止美国民主被大企业“接管”,竞选资金的法律规制应运而生。1907年的蒂尔曼(Tillman)法案禁止企业和全国性银行捐助联邦竞选。1910-11年,国会立法要求参众两院选举的资金来源必须公开。1947年的塔夫特—哈特利法案进一步禁止工会和企业捐助联邦竞选,(注1)但这些努力似乎都无法遏制愈演愈烈的金钱政治。
1972年,一位保险业大亨给尼克松捐献了200万(相当于2016年的1100万)。这让美国社会群情激愤,并促发了新一轮竞选资金改革。但2016年,科赫(Koch)兄弟的政治网络捐献了8.9亿,却波澜不惊,可见美国政法界已经“躺平”,承认对控制涨势汹涌的竞选资金无能为力。宾州法官判决,马斯克的“百万抽奖”活动可以合法继续,因为他并没有说只有共和党的登记选民才能抽奖,民主党选民也可以的,因而活动性质是党派中立的,目的就是鼓励登记投票,而不构成收买共和党选民的“贿选”。然而,抽奖的前提条件是签署支持“言论自由”和持枪权的请愿书。尤其是第二条,谁不知道只有共和党右翼选民才会这么做呢?看来马克思又对了一次:胳膊拗不过大腿,经济基础毕竟决定着什么“选举民主”这样的上层建筑!
如(上)文所说,美国的竞选资金管理已经比让人眼花缭乱的税法还复杂,各种PACs还有硬钱、软钱、暗钱令人头晕目眩,为什么还是没能管住金钱政治呢?答案也许意想不到:因为言论自由——更准确地说,联邦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的解释。如一位经济学家所说,平等和效率是一大“折衷”,(注2)平等和自由也是如此。然而,言论自由本来是选举民主的必要条件。连话都不能随便说,该批评的不能批评,选民和候选人之间的正常交流动辄被界定为“拉票”,选民对不同候选人和政党纲领完全不了解,这样的“选举”怎么选?但恰恰因为在新闻私有化的自由国家,钱控制着媒体和舆论,“言论自由”和“一人一票”确实成了必须平衡的一大折衷。
一、竞选资金管理的主流模式
首先,介绍一下竞选资金管理的四种主流模式:两种公共来源,两种私人来源。(注3)毕竟,美国模式并非惟一的可能性,甚至并非发达民主国家的主流模式,而只能算是又一个“美国例外”。
第一种是无限捐款—完全公开的自由放任模式。它要求撤销一切竞选资金管制,捐助者要捐多少就捐多少,政党、候选人或第三方想怎么花就怎么花,但是无论捐钱还是花钱都必须完全透明,及时在网上公布。这种办法的好处是简单明了,也没有复杂办法可能带来的意想不到的后果。但美国经历本身表明,放任自由也不是办法,不仅在经济领域不可行,在政治竞选领域也不可取。如下所述,美国竞选资金的分布已极不均衡,自由放任只会加剧政治候选人之间的经费不平等。尤其是国会议员没有任期限制,连任者在资源上具有巨大优势。没有竞选限制,挑战者也许会有更多的捐助来源,但是连任者也一样,甚至可以得到更多。事实上,已经有数量不少的国会议员成了连任数十年的“资深老龟”,有的比独裁者任期还长。对于民主来说,这显然不是好事。至于资金公开,并不能实际上解决多少问题,甚至可能让本来就已经相当犬儒的选民加深金钱政治的印象。
第二种是公共资助模式,由国家资助所有拥有“显著”(substantial)选民比例——譬如5%——支持的候选人。美国法律也规定了这种模式,譬如总统候选人可以接受国家资金,但这样做的话接受私人资金和竞选开支就会很受局限,譬如2024年总统初选的开支上限是6179万(根据通胀因子调整)。由于进入初选的绝大多数候选人都能募集到比公共资金更多的私人资金,很少有人选择这种模式,正式总统候选人更是没有一个选择公共资助。2008年,联邦竞选的公共开支为2.4亿美元,只占总数的6%。(注4)在2024年总统选举的初选中,两大党共有20位不到的候选人,只有彭斯选择了公共资金。
即便对于不接受公共资助的候选人,国家也可以提供其配套资金,使之和其对手大致持平。这样做有助于打破美国政治的两党垄断,因为第三党在募集资金上首先就面临巨大劣势。例如1998年中期选举,161位非大党候选人超过了2%得票,其中58位处在实际上没有竞争的一党独大选区,但其余103位在具备两党竞争的选区,因而有机会当选。如果国家资助这些非大党候选人,可能会对两党竞争发挥实际作用。美国历史上,这种选区第三党得票最高的接近10%。然而,由于“显著支持”的5%阈值太高,符合享受公共资金条件的第三党候选人寥寥无几。要改变两党垄断格局,需要将此阈值降低到2-3%。(注5)目前,公共资助模式在美国仍不成气候。
第三种模式是给予免费政治广告时间。既然选举应该是拼影响力而不是拼钱,为什么不直接给免费播音时间呢?这种模式其实和第二种性质一样,但可能比给钱好,因为钱的用途不好控制,而且也很费钱。如果按每个众议院选区资助一位候选人算,也需要2亿多美元。免费电视时间则可以完全免费,因为广播媒介并不赋予电视任何财产权。既然它们是建立在联邦通讯委员会(FCC)要求的服务“公共利益、便利和需要”基础上,国会可以要求它们提供一定的免费时间作为许可条件。这种做法类似于1947年FCC建立的“公平原则”,但在1987年里根总统任内被废除。
英国、加拿大以及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普遍采用这种模式,有效实现了多党资源平衡,也极大节省了竞选费用。例如在2002年中期选举,竞选众议院的议席要投入90万美元,参议院的议席的竞选则要480万美元。之所以这么昂贵,是因为美国电视广告成本当时已接近每分钟1万美元。相比之下,在英国和加拿大的议会选举中,竞选开支分别只有1.3万和4.3万美元,因为这些国家的电视台为竞选广告提供了免费或者低价位的广播时间。(注6)然而,这种模式在私有制传统悠久的美国却不看好。就和几乎没人选择国家资助一样,任何有实力的候选人都没有必要也不会选择接受免费电视时间。尤其是美国没有一家公共广播电视,所谓的“公共广播电台”(CBS)其实是一个非营利私人所有机构;虽然接受部分政府资金,但不到总收入的20%。私人拥有的广播电视似乎没有义务为政治宣传提供全天候的免费服务,何况候选人明明能筹集到大量资金,为什么要接受免费广告时间以及附带的各种法律限制呢?
既然两种公共来源都不成气候,美国竞选捐助最后就只剩下另一种私人来源管理模式:有限捐款—有限开支模式,但因为最高法院判决开支限制违宪,所以美国的竞选资金管理就变成有限捐款—无限开支模式。然而,开支无限必然意味着捐款实际上不可能有限,各种捐款会以不同名目变相进入选举竞争,于是就有了“硬钱”之外的各种“软钱”。第四种模式也就事实上蜕变成第一种模式:无限捐款—无限开支。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种模式的形成过程。
二、《联邦竞选法》和“竞选资金案”
私人竞选经费主要有四个来源:候选人私产、非营利机构的捐助、企业等机构为了赢利目的提供的捐助、来自党报等财源的党产。十九世纪,美国党报一度是可观的党产,但媒体职业化之后早已风光不再。企业的营利性捐助容易滋生腐败,因而受到法律严格规制。因此,美国的竞选经费主要依赖前二者。如果候选人愿意花自己的钱竞选,显然没人管得着。2024年,前纽约市长布隆伯格为争取初选,一个月就花了10亿,全部都是他自己的钱。(注7)但花钱太多也有问题,譬如容易造成不公平竞争或政治腐败,至少让人看上去产生腐败的印象。
随着竞选成本越来越高,加上先前的规制收效有限,国会1972年制定了《联邦竞选法》(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要求竞选资金完全公开。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联邦竞选法》规定了三类措施。一是限制竞选开支,后来被判决违宪;二是限制政治捐助,迫使政党或候选人的财政支持多元化,譬如一个50万美元的竞选必须来自至少500个人或100个企业;三是迫使企业和捐助机构相分离,企业或工会不得直接捐助,而必须通过PAC。
1974年的修正案从根本上重塑了竞选资金的立法体制,设立了联邦选举委员会(FEC),主要任务是监管竞选资金。绝大多数西方国家都限制竞选开支,美国也如法炮制,禁止企业和工会直接捐助,只能设立PACs,并限制个人和PACs的捐助数量。修改后的联邦立法规定了(1)竞选捐款上限:个人或者团体向联邦候选人的政治捐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政党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而每位捐款者每年的捐款总额则不得超过25000美元;(2)竞选开支限制:个人投入候选人竞选活动的开支不得超过1000美元;(3)候选人从个人或者家族资金中所提取的开支上限,其中总统候选人的上限是5万美元。然而,竞选开支限制却被最高法院判决违宪。
1976年的“竞选资金案”是这个领域的判例里程碑,(注8)不仅塑造了这个领域延续至今的司法逻辑,而且为改变美国竞选资金管理的改革方向埋下伏笔。最高法院开篇即认定政治捐款与开支是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政治言论:“本法案的捐款与开支限制运行于第一修正案中最根本活动的领域,有关公共议题讨论以及候选人资格的辩论是我们宪法所建立的政府体制运作的必要条件。”换言之,钱就是言论,任何有影响力的传播都需要钱: